展位政策宣传  

关于印发广交会展位安排使用展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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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外经贸局):

《台州市商务局关于广交会展位安排使用展务管理的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抄送:省商务厅,市纪委,市纠风办

台州市商务局

2014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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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商务局关于广交会展位安排使用

展务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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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广交会展位安排使用管理和展务管理工作,打击违规转让、转租(卖)展位及其他有关违规行为,规范办展秩序,依据商务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参展展品管理规定》、《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交易团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笫一章? 参展企业资质标准

第一条? 广交会出口展参展企业资格标准:

(一)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外贸经营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

(二)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出口金额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流通型企业150万美元,非流通型企业75万美元。

(三)具有与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负责该展区管理的相关商(协)会会员资格。

第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商务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工商、海关、税务、质检、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 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无处罚期限的,从处罚之日起连续六届禁止参展。

(三)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违反大会相关规定,并处于被取消参展资格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四)因拒不服从大会管理、破坏展览秩序等其他行为,被大会认为对广交会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

(四)在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五)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权的展品。

第四条? 参展企业须承诺接受和遵守广交会出口展的有关条款和管理规定,包括《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须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商服务指南》等。

笫二章? 参展申请与展位安排

第五条??凡符合广交会参展资质标准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交会“参展易捷通”在线填报《参展申请表》,打印盖章后连同评审材料(如上年度出口额、行业自律、研发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国际通行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品牌荣誉、高新技术企业等)一并提交给所在县(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外经贸局),参展申请正式生效。企业在同一展区申请展位数至少为1个。

第六条?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一般性展位包括省“两创”展位和扶持欠发达地区展位。品牌展位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由各县(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外经贸局)根据企业的申请提出申报,台州交易分团审核汇总,经局党组会研究后上报,由商务部会同所属各商会打分评定,并进行公示,确定数量及位置。省“两创”展位由各县(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外经贸局)根据企业的申请提出申报,台州交易分团审核汇总,经局党组会研究后上报,省“两创”展位、扶持欠发达地区展位的数量由省商务厅评定,位置由商务部所属各相关商会负责安排。

第七条? 一般性展位在市级层面上基本维持现有格局。各有关县(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应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逐步推进广交会展位分配改革。各县(市、区)展位分配工作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坚持扶优扶强、扶持重点支柱企业和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的原则,优先考虑省、市出口名牌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额大的企业。

(二)各县(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安排参展企业总体出口额达标率不得低于90%,参展企业年更新率不得低于6%。安排出口额不达标企业展位必须说明理由。严格执行商务部关于“在某一展区连续两年四届(自2013年第113届广交会起计)参展后,仍无对应展区类别出口额的企业,禁止其在该展区继续参展,直至确证其有该展区类别的出口额为止(特指广交会统计口径下的出口额)”的规定。

(三)从严掌握已取得品牌性展位企业的一般展位分配,与品牌性展位同类别展区的原则上不再分配一般性展位,跨类别展区分配一般性展位其对应展区类别出口额必须达到商务部规定的最低出口额标准,同等条件下无品牌展位企业优先安排。

(四)各县(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外经贸局)应将辖区内广交会展位安排方案在相应网站上公示。

第八条? 新增广交会展位(包括企业违规使用展位处罚后收回的展位)按照以下办法安排:

(一)根据参展企业申报,经有关县(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外经贸局)推荐,台州交易分团审核汇总,由市商务局党组会研究决定。

(二)符合本规定第一章参展企业资质标准。

(三)收回的展位在处罚企业所在县(市、区)外分配。

第九条? 台州交易分团负责对各县(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上报的展位安排方案进行审核汇总,将广交会展位安排方案提交党组会审议后,在市商务局网站阳光工程专栏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笫三章? 展位使用要求

第十条? 各县(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外经贸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企业以台州交易分团形式参展,与台州交易分团签订展位使用责任书,负责本辖区参展企业展位使用的管理,并与参展企业签订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

第十一条? 广交会展位仅限台州交易分团审核和浙江交易团复核合格,并获得参展展位的企业使用。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及其他有关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参展企业应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按广交会规定使用展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

第十三条? 参展企业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该展位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公司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参展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相关部门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流通型企业在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达到2个或2个以上时,可在本展区申请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2个展位只能申请与一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联营/供货单位共同参展。品牌展区和生产企业禁止联营参展。

第十五条? 联营参展时,展位楣板上只列明参展企业名称,同时由外贸中心制作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参展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外经贸局)应对所属参展企业的展位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台州交易分团将组织广交会展位检查组,加强对展位违规使用的查处力度,以防止企业违规使用展位情况的发生。

4. 展位违规使用认定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一)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报、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参展证明牌或其他材料证明。

(六)未按《参展展品管理规定》使用展位、放置展品。

(七)经广交会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或省交易团、市交易分团检查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的行为。

第十八条 联营参展存在以下情况的,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一)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二)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两家或两家以上联营(供货)单位。

(三)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包括印有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名称的名片、宣传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或其产品的网站、光盘或纸质材料等。

(四)参展企业未在展位内摆放包括联营(供货)单位信息的参展证明。

(五)联营参展超出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类型限制范围。

(六)未按《参展展品管理规定》使用展位、放置展品。

(七)经广交会展位使用联合检查组或省交易团、市交易分团检查确认的其他违规使用展位的行为。

第五章? 对展位违规使用和展位中出现违规展品的处罚

第十九条 对违规使用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一)违规使用展位,被广交会联合检查组查实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六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所属县(市、区)展位基数,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二)违规使用展位,被省交易团查实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四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所属县(市、区)展位基数,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三)违规使用展位,被市交易分团查实的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二届在违规所属展区的参展资格并相应扣减所属县(市、区)展位基数,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四)主动报告或主动查处所属企业违规使用展位行为,并做出妥善处理的县(市、区),免予通报批评,不扣减其展位基数。县(市、区)要对相关企业进行实质性处罚,并报市交易分团备案。

第二十条 对违规使用品牌展位参展企业,按《中国进出品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展位使用管理规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十五届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品牌展位的参展资格,并取消其相应届数内在违规所属出口展区品牌展位的评选资格。

第二十一条 对展位中出现违规展品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罚:

(一)展品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查实一家企业在一期广交会内涉嫌侵权3个以上权属号、在同一展区内连续两届或两年内累计三届发生专利、版权涉嫌侵权行为或累计两届发生商标侵权行为的参展企业,连续四届扣除该企业的侵权展位,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二)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被投诉后,被投诉人对投诉站的查处工作拒绝合作、态度恶劣、劝说无效,被大会进行交易团通报或大会通报的,连续二届扣除该企业的侵权展位,同时进行通报批评。涉嫌侵权物品被大会处理后,又在同一展区再次展出同样的涉嫌侵权物品,立刻没收该展位全体业务员的参展证件,并连续六届扣除该企业的侵权展位,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三)企业因展品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被商会/协会查处,并通报批评的,扣减该参展企业相应展区的展位,取消其二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被大会处以扣减展位、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将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四)因虚打质量认证标牌及其它侵犯知识产权以外的违规情况,被商会/协会认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该参展企业相应展区的展位,取消其二届广交会参展资格。对性质严重的将永久取消其参展资格。

(五)有效的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认定为侵权而又将其侵权展品、展品包装、宣传品等摆上广交会展位的;或曾被取消多届广交会参展资格,恢复参展后又再一次涉嫌侵权的,永久取消该企业的广交会参展资格,同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使用展位被处罚并由市交易分团收回的展位,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办法重新安排企业使用。

第六章 展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广交会期间成立台州交易分团团部,负责处理分团日常工作,台州市商务发展有限公司具体承办办证、收费、后勤保障等展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加强广交会各种证件管理,严查转借、交换、涂改、倒卖证件行为,严禁各企业为非本单位参展人员办证。

(一)出口展区的参展商证、参展代表证等办理范围仅限本分团所属展位的参展企业及其人员。不得超范围上报办证,若查出有违规现象将取消该企业下届办理参展商证新证资格;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如为倒卖展位的中介人员办证等)的将取消该企业下届广交会参展资格。

(二)参展商证名额每个标准展位3张(化工展区2张),同一展区4个展位以上的原则上不超过10张,如确有需要,参展企业须写出情况说明,讲清原由,附上办证人员与企业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清单,经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所属县(市、区)商务局审核汇总后,方可办理。

(三)广交会证件丢失,原则上不能补办,如确有需要,必须本人写出检查或情况说明,讲清原由,经本人及企业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所属县(市、区)商务局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分团领队审核签字再报省团及大会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办理。对两年内累计超过二次丢失证件的将不予补办。

第二十五条? 参展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及时交纳参展费用,对逾期交款的企业,除承担支付大会规定的滞纳金3‰外,将暂缓办理证件手续,同时将作为下届展会审核参展资格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六条? 加强广交会展务培训、成交统计、业务调研、安全管理等工作。

(一)各县(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外经贸局)要积极通知辖区内参展企业参加市交易分团组织的展务培训会。各参展企业要严肃对待,按时参加,无故不得请假,未参加培训会的参展企业将延缓或不予办理参展商证。

(二)各县(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外经贸局)应高度重视广交会业务调研工作,各参展企业要积极配合广交会大会办、省交易团、市交易分团的问卷调查、企业约谈、实地走访展位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各项业务调研工作。

(三)各参展企业要认真做好广交会参展成交统计工作,通过互联网及时、准确地上报当天的成交数据报表。

(四)按照“层层落实、层层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台州经济开发区商务局(外经贸局)要加强宣传引导和组织协调,检查、督促辖区参展企业认真落实广交会及省交易团和市交易分团的有关安全、保卫、保密等规定,实施安全工作“零报告制度”,要求各参展企业于每晚8点之前向台州交易分团报告当天安全情况。一旦发生各类安全事件,各参展单位必须第一时间向台州交易分团报告,组织人员进行妥善处理,还要及时报告处理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台州交易分团建立违规企业档案系统,建立违规企业及县(市、区)的处罚记录,并作为考核和调整各县(市、区)展位基数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台州交易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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